为了协会信用建设和自律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模具行业的信用建设和自律管理能力,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守信践诺、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树立协会和行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信誉,推动全省模具快速、健康发展,广东省模具工业协会发布特制订了全国第一个关于模具行业的“《广东省模具行业自律规约》(试行稿)”,在模具行业应起强烈反响。
以下是原文刊登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精神,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协会信用建设和自律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模具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广东省模具行业自律规约》(以下简称《行业规约》)。
第二条 本行业规约以规范省内模具行业及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的市场行为,提高诚信意识和自律管理能力,为业内提供公开、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促进企业做专做精做强,确保全省模具行业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
第三条 本行业规约所指模具行业企业为广东省内模具行业企业,包括:生产制造各种类模具、模具标准件、模具材料和辅料,与模具制造相关的模具加工设备、模具计算机软件、模具人才培训、专业模具设计、成型技术、制造工艺和新材料研究开发等企业。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四条 本行业规约提倡业内企业弘扬团结、互助、协作和发展的精神,积极参与和支持涉及行业发展重大问题的研讨、协商、协调活动,抵制损人利已不良行为,发挥行业整体优势,提高广东省模具行业在国内外的知名度。
第五条 本行业规约提倡业内企业遵规守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强自律,不断加强法制教育和信用建设,塑造企业良好的品牌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 本行业规约提倡业内企业加强基础建设和人才建设,努力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水平,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加快技术和工艺进步,增强自身发展能力。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七条 业内企业要重视诚信建设,不断增强诚信意识,提高企业自律能力和公信力,自觉维护行业的正常经营和生产秩序。
第八条 业内企业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按照合同经营,对客户承诺的合同条款必须严格履行。如履行中因各自理解不同造成的误会和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九条 业内企业必须提高模具的专业化、标准化和商业化水平,努力推广新技术、争创名品牌,提高企业知名度。
第十条 业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坚持质量保证制度,不生产经营伪劣产品,不以次充好,不弄虚作假,坚决抵制损害行业、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业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重视对人才的培养、使用和爱护,业内技术交流和人才流动要通过正常渠道,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窃取对方的技术和挖走对方的技术人才。正常流动的人才,其资格证明要相互认可。
第十二条 业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提倡公平竞争,不侵犯同行的商业秘密、不散布损害同行信誉的言论,不搞互相倾轧的恶性竞争,对于同行业务要互相照顾,加强协商,不以眼前利益损害行业和企业的利益。
第十三条 业内企业应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工作,积极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提高模具技术的档次和产品附加值,努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知名模具品牌。
第十四条 业内企业如发现欺诈或可能给同业企业造成损失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告知协会,以便由协会调查核实后通报全行业,减少和避免同业企业的损失。
第十五条 业内企业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的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向协会提供有关资料,以利协会准确掌握行业情况,为政府制订行业规划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业内企业应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服务活动,如讲座、座谈、交流活动,展览会和专业委员会活动等,推动协会服务工作的深入。
第十七条 业内企业要自觉履行社会公共责任,重视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十八条 为保证行业规约的执行,协会理事会将专门做出关于发布《广东省模具行业自律规约》(试行稿)的决议,号召业内企业积极履行。
第十九条 协会常设机构(秘书处)受理书面设诉,并定期向监事和相关专业委员会通报本行业规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行业规约的行为提供监事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执行本行业规约中发生的企业纠纷,可向本协会提出协调的书面申请,由协会监事会同秘书处按本行业规约进行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把遵守本行业规约的情况作为企业信用定级和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服务的依据。对严格遵守本行业规约的企业特别是会员企业,给予业内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优惠服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行业规约的行为由协会监事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理事会,由理事会对违反行业规约的企业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业内通报,以及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等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行业规约所列条款,凡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或国家已有相关规定政策的,均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业规约在试行过程中,业内企业可以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供协会综合修改时参考。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规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由协会理事会负责,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