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表示: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其中,上市公司所退税款按定向增发新股转作国家资本金。
通知指出,对于已经实施进口零部件、原材料先征后退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经财政部会同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确认,停止执行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其中部分整机和设备,根据上下游产业的供需情况,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核,采取降低优惠幅度或缩小免税范围的过渡措施,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税收优惠,过渡期结束后完全停止执行整机的进口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