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铸造焦炭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6位委员经投票一致认为,取消对原产于中国的铸造焦炭的反倾销措施将导致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时期内对美国国内同类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损害裁决和2006年12月7日美国商务部对本案作出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终裁结果,美国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铸造焦炭采取反倾销措施,普遍税率为214.89%。
2006年8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铸造焦炭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7040010。2006年11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本案执行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