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业务概述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某些设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具体规定为:
1. 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二十种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2. 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成立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 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项目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设备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二、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
三、 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关税处
上海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监管站
四、 办事准备
1、应具备的资格: 应为根据国家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需要提供的单证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免税注册登记手续,应交验以下文件各1份(复印件):
A、国家外经贸部或上海市主管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B、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免交);
C、企业章程;
D、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E、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F、企业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应交验以下单证:
A、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申请单位填写并盖企业法人章);
B、进口货物发票一式二份;
C、外资委或授权审批机关签发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批表》;
D、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五、 办事机构义务
1、办理免税注册登记手续: 主管海关对企业交验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向企业发放《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其中:
(1)对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老企业,发放蓝色《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
(2)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成立的过渡期企业,发放咖啡色《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
(3)对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的新企业,发放墨绿色《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
2、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主管海关对企业交验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并向企业出具《征免税证明》,其中:
(1)对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老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二十种商品外,给予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2)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成立的过渡期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给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的新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给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 办事程序
第1步:外商投资企业填写《项目备案录入申请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
A、国家外经贸部或上海市主管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B、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免交);
C、企业章程;
D、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E、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F、企业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第2步:海关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如审核通过,向企业发放《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
第3步:外商投资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薄》,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审批手续。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
A、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申请单位填写并盖企业法人章);
B、进口货物发票一式二份;
C、外资委或授权审批机关签发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批表》;
D、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第4步: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出具《征免税证明》。
七、 办事时限
1、办理免税注册登记手续,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2、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手续,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