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年内凭下列证明和单证资料向院出口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1、境内外销售双方的申请报告个一份(须盖有公司章),如属部分退运,则应在报告中注明放弃不退部分的退税申请。
2、境外公证行的证明文件(中文版),加盖公证行印章。
3、当时出口户货物的外汇核销单。
4、属退税货物应提交原报关单退税联
5、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为核销外汇或注销已核外汇的证明。
6、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际税务局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7、原出口货物销售双方的合同,海关审核有关单证材料无误后,开出联系单交货主到单证管理部门查单(原出口报关单海关统计联),核对相符,则开具同意退运联系函交出口方凭以办理退运货的进口报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