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物价局(委员会):
现发布《汽车运价规则》,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 、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 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 系,并考虑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
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
第一节计价标准
第五条计费重量。
一、计量单位。
(一)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二)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三)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
(一)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二)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 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 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三)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标记吨位计算。
(四)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运双 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五)散装货物,如砖、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重量。
第六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算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
(一)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按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 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执行。《营运里程图》未核定的里程由承、托双方共同测定 或经协商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
(二)出入境汽车货物运输的境内计费里程以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里 程按毗邻(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未核定里程的,由承、 托双方协商或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
(三)货物运输的计算里程,按装货地点至卸货地点的实际载货的营运里程计算。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道路中断,车辆需绕道行驶的,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
(五)城市市区里程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当地交通主 管部门未确定的,由承托双方协定确定。
第七条计时包车货运计费时间。
计时包车货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4小时;使用时间超过4小时 ,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 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八条运价单位。
一、整批运输:元/吨千米。
二、零担运输:元/千克千米。
三、集装箱运输:元/箱千米。
四、包车运输:元/吨位小时。
五、出入境运输,涉及其他货币时,在无法按统一汇率折算的情况下,可使用其他 自由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二节计价类别。
第九条车辆类别。
载货汽车按其用途不同,划分为普通货车、特种货车两种。特种货车包括罐车、冷 藏车及其他具有特殊构造和专门用途的专用车。
第十条货物类别。
货物按其性质分为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两种。普通货物分为三等(详见附表一);特 种货物分为长大笨重货物、大型物件、危险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五类(详见附表二 )。
第十一条集装箱类别。
集装箱按箱型分为国内标准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三类,其中国 内标准集装箱又分为1吨箱、6吨箱、10吨箱三种,国际标准集装箱分为20英尺箱、40英 尺箱两种。
集装箱按货物种类分普通货物集装箱和特种货物集装箱。
第十二条 公路类别。
公路按公路等级分等级公路和非等级公路。
第十三条 区域类别。
汽车运输区域分为国内和出入境两种。
第十四条 营运类别。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的营运形式分为道路货物整批运输零担运输和集装箱运输。
第十五条基本运价。
一、整批货物基本运价:指一等整批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吨千米运价。
二、零担货物基本运价:指零担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千克千米运价。
三、集装箱基本运价:指各类标准集装箱重箱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箱千米运价。
第十六条 吨(箱)次费。
一、吨次费。
对整批货物运输在计算运费的同时,按货物重量加收吨次费。
二、箱次费。
对汽车集装箱运输在计算运费的同时,加收箱次费。箱次费按不同箱型分别确定。
第十七条 普通货物运价。
普通货物实行分等计价,以一等货物为基础,二等货物加成15%,三等货物加成30%。
第十八条 物种货物运价。
一、长大笨重货物运价。
(一)一级长大笨重货物在整批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40%—60%。
(二)二级长大笨重货物在整批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60%—80%。
二、危险货物运价。
(一)一级危险货物在整物(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60%—80%。
(二)二级危险货物在整批(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40%—60%。
三、贵重、鲜活货物运价。
贵重、鲜活货物在整批(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40%—60%。
第十九条 特种车辆运价。
按车辆的不同用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
特种车辆运价和特种货物运价两个价目不准同时加成使用。
第二十条 非等级公路货运运价。
非等级公路货物运价在整批(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20%。
第二十一条 快速货运运价。
快速货物运价按计价类别在相应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
第二十二条 集装箱运价。
一、标准集装箱运价。
标准集装箱重箱运价按照不同规格的箱型的基本运价执行,标准集装箱空箱运价在标准集装箱重箱运价的基础上减成计算。
二、非标准箱运价。
非标准箱重箱运价按照不同规格的箱型,在标准集装箱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非标准集装箱空箱运价在非标准集装箱重箱运价的基础上减成计算。
三、特种箱运价。
特种箱运价在箱型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按装载不同特种货物的加成幅度加成计算。
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汽车货物运价。
出入境汽车货物运价,按双边或多边出入境汽车运输协定,由两国或多国政府主管机关协商确定。
第四节 货物运输其他收费
第二十四条 调车费。
一、应托运人要求,车辆调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调离驻地临时外出驻点参加营运,调车往返空驶者,可按全程往返空驶里程、车辆标记吨位和调出省基本运价的50%计收调车费。在调车过程中,由托运人组织货物的运输收入,应在调车费内扣除。
二、经承托双方共同协商,可以核减或核免调车费。
三、经铁路、水路调车,按汽车在装卸船、装卸火车前后行驶里程计收调车费;在火车、在船期间包括车辆半年及待装待卸时,每天按8小时、车辆标记吨位和调出省计时包车运价的40%计收调车延滞费。
第二十六条 装货(箱)落空损失费
应托运人要求,车辆开至约定地点装货(箱)落空造成的往返空驶里程,按其运价的50%计收装货(箱)落空损失费。
第二十七条 道路阻塞停运费
汽车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道路阻塞,无法完成全程运输。需要就近卸存、接运时,卸存、接运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已完运程收取运费;未完运程不收运费;托运人要求回运,回程运费减半,应托运人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点时,运费按实际行驶里程核收。
第二十八条 车辆处置费。
应托运人要求,运输特种货物、非标准箱等需要对车辆改装、拆卸和清理所发生的工料费用,均由托运人负担。
第二十九条 车辆通行费。
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等发生的收费,均由托运人负担,其费用由承运人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代付。
第三十条 运输变更手续费。
托运人要求取消或变更货物托运手续,应核收变更手续费。因变更运输,承运人已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托运人负担。
第五节 货物运费计算
第三十一条 整批货物运计算。
一,整批货物运价按货物运价价目计算。
二、整批货物运费计算公式:
整批货物运费=吨次费*计费重量+整批货物运价*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货物运输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零担货物运费计算。
一、零担货物运价按货物运价价目计算。
二、零担货物运费计算公式:
零担货物运费=计费重量*计费里程*零担货物运价+货物运输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 集装箱运费计算。
一、集装箱运价按价类别和货物运费目计算。
二、集装箱运费计算公式:
重(空)集装箱运费=重(空)箱运价*计费箱数*计费里程+箱次费*计费箱数+货物运输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计时包车运费计算。
一、包车运价按照包用车辆的不同类别分别制定。
二、包车运费的计算公式:
包车运费=包车运价*包用车辆吨位*计费时间+货物运输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运费单位
运费以元为单位,运费尾数不足一元时,四舍五入。
第四节 旅客运输其他收费。
第五十六条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一、包车单位取消包车,在用车间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当天取消包车按10%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 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10%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因用户原因,包车造成空驶。
按往返实际行驶里 程,客车核定座位和包用车型运价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五十七条 包车停歇滞费和供车延误费。
一、计程包车因用户责任造成车辆停歇延滞费,计程包车日计费里程在180千米以上,每日累计歇时间不足2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日计费里程在180千米及以下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1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费,超出免费停歇时间部分,以半小时单位递进计算,不 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二、承运人未如期供车,应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延误时间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三、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均按计时包车价的50%计收。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则的价目已确定辐度的,必须在幅度内确定价格水平,未确定幅度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对于政府列入市场调价的客货运价价目,不受本规则有关基本运价加成幅度的限制。
第六十五条 大型物件的运价另行规定。
第六十六条本规则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同时废止。